【金融】请茅于轼先生悬崖勒马 [原创 2012-02-10 16:21:25] 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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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茅于轼先生悬崖勒马

 

    茅先生啊!说实话,听到您的名字如雷贯耳。但是不管您的年岁多长、名气多大、书多畅销、头衔多吓人,都要依规守法,不能胡作非为、信口瞎说。

    您说:“我觉得非法集资这个罪名是彻底不成立的,我本人就是一个非法集资的人,我是向公众吸收存款的,这是最典型的犯法,我已经做了好多年了。” 首先我要告诉您,非法集资这个罪名的确是存在的,刑法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。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所谓非法集资,是指公司、企业、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。违反法律、法规,通过不正当的渠道,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。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,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、集资诈骗罪、欺诈发行股票、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、公司、企业债券罪。您的行为肯定是非法集资行为,应当取缔;至于有没有罪,关键看您是否牟利,只要您把钱转入您私人控制的账户,用于私人用途,就可以抓人。

    您说:“我在山西做的小额贷款,是扶贫的慈善性的机构,本来我用自己的钱,朋友捐赠的钱,但是这个钱数量太少了,后来我就吸收存款,在当地农村向农村的村民吸收存款,然后把钱作为小额贷款放出去。这个事情得到各方面的支持,山西省的省长写了条,非常好,要发展,要保护,银监会的领导去看了也是要支持,而且他们这些领导都出钱捐赠给我这个基金会。在这个情况下你能把我抓起来吗?”看了这一段我也很震惊。1.罪与非罪不是省长说了算的,是人大立法规定有罪,有司法部门具体来侦办裁决。怎么能用权力对抗法律?2.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不归“银监会的领导”管辖。银监会只能依照《银监法》授权,依法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;3.基金会接受捐赠这一部分不属于非法集资。

    您说:“做生意是有赚有赔的,谁能保证永远不赔呢,赔了就是非法了?我们要看到这个事情的复杂性,找不出十全十美的界限来定义什么是犯罪,什么不是犯罪,既然如此法律就应该暂时不实行,经过更好的参考,我们可以参考外国,香港,美国、欧洲这些国家他们是怎么处理这些问题的,我觉得跟我们的处理完全不一样。”您这是在混淆视听。1、并非“赔了就是非法”,法律规定未经批准就是非法,批准了就不是非法。2.具有“据为己有”的动机,采取了“诈骗方法”就是犯罪。赔了只是犯罪后果之一;3、正是因为“做生意是有赚有赔的,谁能保证永远不赔”,所以从事银行业或非银行业金融业务,开设机构要经过批准、资本要充足、存款要缴纳准备金、高管任职资格要经过审查,业务过程要接受监管。这样才能保证对公众存款人负责。您的机构经过批准了吗?4.您说外国(请注意:香港不是外国!)处理不一样,这个我同意,当然不一样。但是,您能说出哪个国家开设金融机构不需要注册,高管资格不需要审查、经营不需要监管的?恐怕没有!

    您说:“张星水律师曾经接受过陕西的一个案子,很好的一个企业它是非法集资来的,但是做得很好,创造了财富,帮助了就业,最后把他抓起来,这个企业就此完蛋。政府干了损害公民利益的事情,本来政府要保护公民利益,你把非法集资人抓起来,一个好好的企业被你搞掉了,这个时代法律是可恶到极点,我觉得通过这个会把这条要废除掉。”这个企业是真好还是假好?如果真好,银行为什么不给他贷款?好吧,退一步说,就算这个企业是真好!可是,人大立法的目的是什么?我告诉你,除了保护存款人利益之外,还要维护金融秩序!如果说,因为这一个企业是真好,就废掉相关法律,那么非法集资行为(或者犯罪)势必一哄而起。鱼龙混杂、良莠不齐的人拿了公众的钱,赔了、跑了、私分了,千人百众找谁申冤?这势必造成社会动荡!危害极大!

    昨天,我在微博上看到博友留言说:“为了吴英案,茅于轼脱得赤条条”,“茅于轼说话从来不用脑筋想问题,是用脚后跟想问题。”我还觉得这些人太过分,对一个长者、一个知名学者太不恭敬。今天看了您的文章,又觉得他们的评价恰如其分!您是公众人物,要谨言慎行,不能大嘴一张,误导公众。再说,您一个学者,搞经营不是您的强项!您虽衣食无忧,但做慈善是企业家的事,您没有那个经济实力。不要再瞎折腾了,您这么大岁数、一不留神身陷囹圄犯不着!

 

 

 

分类: 银行
所属版块: 经济杂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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